别的女孩:“胶衣娃娃” 风波 2.0:“变态”、小众性癖,还是性别犯罪?
这篇文章大概梳理了事件的经过。这里面有很多论点都很似曾相识,但好像又不是如此。一方是用 individual liberty 来为自己辩护的:
成年人自愿的性癖是个人自由,你爱穿胶衣,爱被调教,爱怎么样,是你自己的事,谁care啊
对此,经典的回应是 harm,即 preventing harm to others 是可以 override indiviudal liberty 的理由。在本事件中,是否有 preventing harm 的依据?「别的女孩」的这篇文章有时候看起来似乎是在往这个方向考虑,例如作者写道,
按照 “林夕” [当事人] 的说法,有些娃娃接受支配的时间已经达到四年,这些娃娃每天要穿着胶衣23.5个小时,还要进行长期的站立、静止,躺在盒子或者笼子里,这样的时间成本基本是就可以判定她们没办法有正常的社会生活。如此强度的支配,本身就足以引起争议。
但可能该文作者也意识到了,并不清楚这些是否 cause harm to others。而要说明 causing harm to oneself 是 morally criticizable 的,则还需要别的 grounds。挺明显地,本事件中有一个重要的 assumption 是「自愿」(it’s morally permissible to voluntarily cause harm to oneself)。于是,「自愿」最终成为了该文作者攻击的点。
该文作者的第一个 objection 是,非平等权力关系下的自愿 (voluntariness) 不是真正的自愿 (autonomy?)。TA 写道,
“林夕” 自己说过,这些女生都是受过情感伤害,然后自愿成为娃娃,那是否可能存在对女生脆弱心理的利用和哄骗呢?她们的自愿是否建立在信息不对等的基础上?是否涉及洗脑、诱骗和胁迫?掺杂了这些因素的自愿是否还具有有效性?
这个 objection 的问题在于,所以这些问句都是巨大的「如果」。如果有洗脑、诱骗和胁迫,那么自愿当然并不有效。要让此 objection 成立,作者还需要告诉我们前提是真的。
作者的第二个 objection 是,自愿不能 override 一切。作者说,
自愿走到极端可以是什么样子?举例来讲,有一种性癖是希望自己被食用,被食用者抱着献祭的心态,成年、知情并自愿。过去真的发生过这样的案子,一个叫 Armin Meiwes 的人在论坛上招聘了一个自愿被食用的对象,将他杀死吃了,并全程录像,受害者在死前反复申明自己是自愿的。
那么因为受害者是自愿被杀被吃,这是否意味着杀人食人可以不接受惩罚?再往前推,是否意味着协助自杀无罪? 人的自由意志可以被放任到允许放弃重大身体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地步吗?
可在我看来作者是给了自己一个 reductio:「人的自由意志可以被放任到允许放弃重大身体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地步吗?」。换言之,作者所在质问的是,自杀/自残(甚至包括生重病了不去医院也是「放弃重大身体健康权」?)是否是 morally permissible 的事。Barring further argument,并不显然自杀/自残不是 morally permissible 的。
各位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