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教材里很少提到休谟的“自由意志”的定义

之前上导论课的时候关于自由意志的部分只是讲了compatibilism和incompatibilism的两种,最近看了一本metaphysics的教材里面也是这样,但是我觉得这部分的讨论完全没有踩在点上。如果是按休谟的思路来,自由意志其实是非常好理解,根本没什么讨论的必要的。

从休谟的角度看,“人有自由意志”首先是一个关于经验世界的信念,那么它一定是我们对经验世界的观察得来的,那么就可以考虑是怎么样的观察导向了这个结论。

休谟对自由意志的定义是,“人可以想象做另一种情况而不产生矛盾”,那么也就是如果我们经常观察到“我们可以想象一种没有矛盾的其他情况”,而且对于想象出来的状况,我们又能观察到我们确实可以选择那样,那么我们就会归纳建立“我们有自由意志”的信念。

例如我可以想象我今天去买苹果或者买香蕉,这些都和我目前的物理知识没矛盾,因此我对买什么是自由的;但是如果我在半空中,我不能想象我怎么做可以不下落,因为那和我知道的物理定律矛盾了,所以我对不下落没有自由。

如果我们知道万有引力,那么我们就比我们不知道的时候少了一些自由;如果我们关于神经科学的知识继续增加,我们可能发现我们拥有越来越少的自由(例如可能性格是基因决定的),但是只要我们的知识不足以证明世界是硬决定的,我们肯定可以构造出一种与过往经验都不矛盾的其他可能。

因此这样定义的自由意志和硬决定论是完全兼容的,因为即使世界真的是硬决定的,只要你不能拥有足够的知识去证明它是硬决定的(实际上也不可能拥有),那么你必须承认人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意志存在。

我发现休谟的这个定义不仅仅是“能不能兼容”的问题上有用,在道德和法律上也是最接近现实的,但是在谈论到自由意志的时候,抱有这个观点的人似乎很少。不知道这个理论有没有什么我不知道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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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的内容是在哪里找到的?之前老师的解释和你一样,但是我翻遍了enquiry关于道德部分的章节也看不出休谟有表达这个意思。(好吧我也没有翻的特别认真。。。因为当时已经能拿A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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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arlymoderntexts.com/assets/pdfs/hume1748_2.pdf 这个文档的48页左边 By ‘liberty’, then, we can only mean …

这个是在Section 8: Liberty and Necessity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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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过 SEP Free Will 词条的这一段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freewill/#FreeDoO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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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subjective sense的自由,我能想到的一些可能的问题有:

第一,对于最后一段关于兼容硬决定论的讨论,我想问为什么当没有足够知识证明硬决定时 我们要承认自由意志而不是悬置判断?就像当我们没有足够知识证明湖底有一艘沉船时,我们需要悬置判断而不是承认湖底有一艘沉船。如果非要选择不悬置判断,我能想到的论证只有pragmatic那种的,也就是说悬置判断有一些dis-utility,而承认一定程度的自由意志的话pros>cons。

第二,我意识到第一个问题似乎归根结底还是跟这里对自由的定义相关,即一个人在x上是自由的 iff ta在x时可以想象一种~x的情况且不产生矛盾。可是这会遇到一些麻烦的例子,特别是在道德和法律方面。Ron Mallon曾指出施暴者和受害者都可能有self-deception,即错误地认为自己在施暴或受害时没有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例如强奸者可能会认为自己是被性欲或基因决定的,而服从的受害者也可能会认为自己由于自己性别的“本质”而只能服从。根据我们的定义,两者都是不自由的,可是我们显然知道ta们是自由的,更重要的是我们知道ta们是自由的 并不是诉诸于分析ta们自己的subjective内心状态,而是externally分析ta们的物理情况而知道的。从这个角度上说,subjective sense的自由似乎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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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syau 看了一下,我觉得有道理,但是我怀疑这个analysis到底是不是关于模态的,或者说我之前一直理解的并不是真正的"if choose then could have done",而是“i think if i choose then i could have done”,因为前一个if对于我是根本不可知的。从模态来考虑这个问题似乎有点上帝视角,当然这个可能最终能还原回对形而上的争论…

@WangXL 关于要不要悬置判断,我觉得可以这么考虑。当我们看到一个苹果的时候,我们可以确定这个关于苹果的经验是真的,但是外部世界中有没有苹果或者我的经验是不是假象,这个我是不知道的。在自由意志这个例子也是这样的,我们可以像感觉到苹果的经验一样感觉到“自由”的经验,这个经验是真的(尽管你确实可以否认感受到这个经验),而这个经验究竟是假象还是真的存在是无关紧要的,也就是实际上是不是硬决定,其实对这个“自由的经验”是无关紧要的。

在一般法律上一个人有没有其他选择应该是根据法官或者陪审团的想法决定的,或者说目前的社会构造是这样,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没有自由,而大部分人的common sense认为应当给予惩罚,那么似乎惩罚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裁决(包括立法)都确实是一个“多数人暴政”的过程。而这里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通过什么观察得出“他确实有或者确实没有某种自由”,这个观察得出的结论是不是有比subjective sense的自由更可靠,或者这本身就是一种subjective sense?似乎没有更可靠,因为我们对他人自由与否的判断同样是依赖于“我们的心理学/物理知识”,而只是大众为“更现代的科学知识”(也就是一般法官和立法专家所拥有的)赋予了更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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