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同性婚姻的正当性和开放式婚姻的正当性密不可分?

开放式婚姻(譬如多配偶制)虽然不一定会成为主流,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大潮有助于开放式婚姻在社会层面得到接受。

因为不管一个人基于何种理由支持或反对同性婚姻,基于相同的理由ta都应该支持或反对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眼下的实际情形并非如此,是因为在这个矛盾中夹杂了其它意识形态运作。

为什么说同性婚姻的正当性和开放式婚姻的正当性密不可分?这里以同性婚姻和多配偶制婚姻的关系为例说明。

有两种常见的对于同性婚姻的辩护论证和对多配偶制的反对论证:同性恋的非病化辩护和多配偶制的忠诚论反对。这两种论证都对同性婚姻和多配偶婚姻产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效果。

具体分析是这样的:

如果您给出了支持同性恋是因为同性恋被证实为自然生理现象的论证,那么多配偶制在自然界中时比同性恋更普遍的现象,在人类社会中也是更常见的,甚至本就不被评价为某种疾病,因此基于同样理由,其本就不需要通过非病化辩护。

如果您给出的反对多配偶制的理由是配偶间一对一的忠诚性,那么这就预设了忠诚作为一种道德价值的地位,所以我们才能依据忠诚来反对多配偶;问题是,基于同样的论证结构,我们的道德价值里不仅有忠诚,还有孝顺,如果基于爱情需要忠诚可以反对多配偶制,那么基于孝顺我们也可以因为同性恋没有后代而反对同性恋。

如果您是忠诚论,可以这么回击:虽然都是道德价值,但是忠诚和孝顺这两种价值的属性不同。

但这样的回击很难达成,因为承认价值平等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道德论证中的基本原则。

要想构造这一回击,最有力方案是这样的:我们可以依据正义优先否定价值平等原则,基于现代社会里家庭的最基本地位,社会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家庭,因而将婚姻忠诚这样缔造并维护家庭的原初价值置于其它家庭价值之前。

这一版本虽然已经是在规范性论证层面最有力的,但仍然无法摆脱和同性婚姻的纠缠不清:如果社会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家庭,因而婚姻忠诚优先于其它价值,那么同性婚姻甚至比多配偶更无法接受,因为公序良俗是社会正义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一个不曾接受同性婚姻的社会出于维护公序良俗的正义要求,不该允许同性婚姻。

首先是,对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取任意定义,必然包含两点基本要素:社会性和秩序性。因此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逻辑上包含于正义的基本要素。
其次是,当我们使用『忠诚』这一语词时,与『诚实』『诚信』等含有道德评价意味的语词无法互换,因此它们的意义不同,所以『忠诚』不直接和道德相关。
此时会出现一个问题:如何定义善良风俗?
法律上是通过司法解释和个案判决来确定。可以看这篇文章的第一节,《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及其展开》『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基本原则的特殊性』。
然而,其实这些文章也没有真正解决问题,也就是我们一直在说的公序良俗到底是什么、长什么样、具体包括哪些东西、怎么测量出来的?
这个问题大家目前都没办法解决,公序良俗成了法律最后的兜底条款,遇事不决就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习惯、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等模糊的概念傻傻分不清。有的地方会基于社会民意调查、地方志、民族志等经验资料来归纳公序良俗,但那是民意,民意如流水,很难说民意就等于善良风俗;有的地方会根据民族精神、文化观念等基础规范演绎出来公序良俗,但除非当事人原本自己就相信这些不知道哪儿来的民族精神个文化观念,否则这种演绎本身不具有说服力。
所以问到最后我也只能说,我们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还是一种前现代的(premodern)、随机应变的(ad hoc)。
现状就是,法律实务在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我们不知道为什么可以这么用、什么时候可以这么用、为什么不可以那么用。
所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又要回到自己的社会角色上来了,如果我是法律工作者,那我最好还是相信公序良俗原则,因为它很好用,遇事不决就可以祭出当底牌;如果我是一般人,那我最好策略性地相信公序良俗,在不同情景中为自己争取利益;如果我是政策制定者,那我最好希望除我之外的大家都相信公序良俗。

到此为止已经实现了我想要展示的效果,即:基于任何支持或反对同性婚姻的论证及其论证结构,都可以构造出至少同样一组支持或反对多配偶制的论证及论证结构。

此时忠诚论还有一种可能的回击,那就是不承认公序良俗在社会正义排序里的地位。但这也没关系,我们甚至可以不依赖公序良俗,展示最难的版本:用婚姻忠诚来辩护多配偶制。

例如林垚在文章里提出的“每位成员均与其余所有成员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

传统上的一夫多妻制,其实是丈夫分别与各位妻子一对一缔婚,但妻子与妻子之间并不存在同样性质的缔婚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说这样的婚姻关系不是在严格一对一的意义上彼此忠诚;但“每位成员均与其余所有成员一对一缔婚”中,当这些成员想要缔结一整段多偶制婚姻时,每位成员均要相应地与其余所有成员缔结一对一的“元婚姻”关系,从而享有或承担来自各个一对一关系的权责。

甲与乙和丙相爱,都愿意和甲缔结婚姻关系;同时乙与甲和丙也相爱,甲丙也愿意与其缔结婚姻;丙同前述。这时,无论你对于一对一忠诚作何解释,(例如两情相悦、共同抚养子女、对彼此的独占性等等),“每位成员均与其余所有成员一对一缔婚的多偶制婚姻”都满足这一版本的忠诚性要求。

用婚姻忠诚来反对多配偶制之所以困难,实质原因在于:1)婚姻并非全然排他,我们可以从历史上观察到若干多配偶制下幸福婚姻的例子;以及2)忠诚本身并非一种道德,不忠诚的婚姻可能是不幸福的婚姻,但无法被评价为不道德,最后3)一对一忠诚既不是爱情的必要条件也不是爱情的充分条件,极度的忠诚却缺乏爱情的例子,如古代三从四德的女性;缺乏忠诚而享受爱情的例子,如波伏娃和萨特的开放式爱情。

那么假如多偶制能够被证明会加剧阶级不平等,这个可以作为理由支持一对一的同性婚姻但是不支持多配偶制吗?

也不行,林垚在里给出了两个理由:

第一,不平等论证没有给出具体的衡量标准。社会生活中的权力结构无所不在,对不同个体的影响因具体情境而存在差异,倘若政府致力于消除一切实质不平等,必将与个体自由发生严重的冲突,因此必须在保障自由与促进平等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不平等本身没有给出正当标准认为禁止多配偶制就是那个平衡点;

第二,不平等论证具有时效性。权力结构的存在及其强度并非一成不变。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既有的性别权力结构不断遭到削弱;或许将来某一天,多偶制不会再对两性的实质平等造成任何威胁,那时候用“权力结构”为由反对多偶制,自然也就不再成立了。

我补充第三个理由:

同性婚姻、一夫一妻、多配偶婚姻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亲密关系,都同样被不平等问题困扰,没有质的差别,只有程度的不同,因此不平等论证对照都可以适用于其余形式亲密关系。

然而,论证一些东西在可能世界中合法和在当下的实践中合法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我们当然可以支持一些东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合法的,但是实际实践中暂时不允许其合法。

此时要回到本文一开始提出的观点,多配偶制的两种合法性问题,在结构上就是同性婚姻当初面临的挑战,即观念上合法与实际中合法要不要等同起来,当年反同人士就是这么论证同性婚姻即便正当也不该合法,要留到未来处理。也就是说,二者的论证是同构的。这才是我要强调的,进一步讨论多配偶制的合法问题都偏离了我的重点。

很多法律问题的反对论证在“抽象”的层面上都是同构的,但是在实际实证实践中,有的合法了,有的没有,(这可能还要考虑法律是否正义问题?)。对此可以如何解释?

如果非要说是什么导致了两种明明同构的论证在实践中接受度的不同,由于我是一个实用主义多元道德实在论者(pragmatic multi-moral realist),所以我倾向于认为是不同地区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不同约束条件形成了不同的意识形态需求——比如强调形式平等、强调权利优先、强调革命标准——这些意识形态需求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制度选择,因而制约着道德观念的实现状况。

为什么在大多数现代社会中,一夫一妻制取代多配偶制占了主导地位,与此同时与多配偶制具有同构的理性基础的同性婚姻却能够得到支持呢?

按照上述理论,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这是出于维系体制合法性的意识形态需要:

资本主义社会要维持虚假的平等表象,法律以其伟大的平等禁止穷人和富人的多配偶婚姻,但有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平等。

多配偶婚姻非法化创造了专属富人的稀缺资源:富人随时可以包养情人,维持最反动、最落后的奴隶制婚姻关系,通过金钱政治逃避法律制裁;穷人居于法律之下,即便可以达成“每位成员均与其余所有成员一对一缔婚”,也因为缺乏规避法律的资源而坚持『合法的』一夫一妻。

这就造成了布迪厄所说的『区分』(distinction),是资本借以彰显自己的力量以及维持自身再生产的必要规定(stipulations )。因此,最有激励去维持一夫一妻制度的正是最不受法律约束自己的资产阶级。

同时,对于国家而言,在形式上维持一夫一妻制度可以将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限制在占社会一小部分的资产阶级内部,通过政治镇压可以有效的约束这一小部分宗族组织的规模。防止大到足以威胁政权统治的宗族组织广泛出现,尤其是避免民间抗税运动,是一夫一妻制度得以被现代国家广泛接受的制度激励。

同性婚姻虽然在理性上和多配偶制同构,但是缺乏资产阶级实现自我区分的作用,作为一种四分五裂的身份政治不仅无法威胁到政权、甚至有利于政治精英操控社会。因而同性婚姻得以逐渐成为政治正确,最终合法化。

对于以下这段引用,我有一些疑惑。

你说的资本或者资产阶级是谁?富人包养情人就是逃脱了法律制裁?穷人不能包养情人是因为法律限制吗?如果你说的“资本”就是社会中的有钱人,那么我看不出他们具体在哪有动机去激励维持一夫一妻制。你可以举一些例子,比如说某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富豪强烈支持一夫一妻制吗?没有的话,你的证据从何而来?

事件发生是要有因果链条的。你就算是做马克思主义,也要给一些更清楚的证据才好吧。世人皆知马学恨资本主义入骨,你这样就得出结论,别人怕是以为这又是什么意识形态宣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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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补充一点。我觉得所谓的“资本如何如何”的说法,与其说是理论,不如说是一种隐喻和修辞。如果想要严肃的探讨这个问题,我觉得还是找出能够承载因果力的东西或者能看出因果联系的东西作为讨论的对象。

我甚至也可以编另一个神话理论来解释你提及的现象:开放性婚姻之所以没办法被合法化是因为马派左翼的从中作梗。世界一直有两股力量构成,一股是构建的力量cosmos,一股是毁灭的力量chaos。马学就是chaos的化身,从诞生之初就想着毁灭所有建制。开放式婚姻就是马学用来挑拨cosmos的工具。
——这种理论一来承诺了很多莫名其妙的实体,二来缺乏证据支持,我觉得是很糟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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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这并非一个哲学问题,哲学无法解释为什么两个人需要结婚,所以对于其他婚姻问题哲学并没有能力回答

但是这就是一个伦理学问题啊。。。

哲学不能解释为什么两个人需要结婚。但是哲学可以解释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允许某种婚姻而不允许另一种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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