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下,在本质学的研究框架中,当代科学本质主义主张自然种类拥有后验必然的固有本质,比如水的本质是H₂O,具备跨可能世界的形而上学必然性。但结合现代科学实践来看,生物学物种、生态分类等自然种类并没有固定不变的内在本质,分类标准会随科学范式调整。那么请问,自然种类的本质究竟是事物先天固有的形而上学必然属性,还是依托语言体系与科学实践形成的建构性属性?同时,本质学中界定的形而上学本质必然性,能否等同于自然科学的规律必然性?二者的边界该如何界定,才能调和经典本质主义理论与现代科学分类实践的矛盾?
想请教一下,在本质学的研究框架中,当代科学本质主义主张自然种类拥有后验必然的固有本质,比如水的本质是H₂O,具备跨可能世界的形而上学必然性。但结合现代科学实践来看,生物学物种、生态分类等自然种类并没有固定不变的内在本质,分类标准会随科学范式调整。那么请问,自然种类的本质究竟是事物先天固有的形而上学必然属性,还是依托语言体系与科学实践形成的建构性属性?同时,本质学中界定的形而上学本质必然性,能否等同于自然科学的规律必然性?二者的边界该如何界定,才能调和经典本质主义理论与现代科学分类实践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