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111/nous.12494?af=R
一般说来,包括作为普及知识的不列颠百科全书,都认为因果关系是“一个事件引起另一个事件”。但这篇一区论文认为应该是“一个事物促使另一个事物做某事”。各位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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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一个事物促使另一个事物做某事”的结果也是“做某事”,只是它的过程是由第二个事物“做”的。第一个事物其实是间接影响了“某事”。所以也可以包括在“一个事件引起另一个事件“这个大类里面。